这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的要求。
《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阐述如下,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船运公司(承运方)层面:
这是为了保障船舶和船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大船运公司均设有专业部门或人员进行DGCheck,主要对货物的GHS标签和SDS安全数据单等重要资料进行核查和确认,发现数据与实际货物不匹配或存在疑问的,一般会要求托运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作为FinalCheck。
货物生产企业(托运方)层面:
这是企业产品安全合规运输的重要保障。
根据交通部2018年第11号令的要求,托运人有责任有义务准确识别拟托运的货物危险性,并准确及时告知承运人,对于危险性不明或者托运人不具备专业知识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性鉴定是重要的合规策略之一,既降低企业合规应对的成本,也确保产品安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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